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案,一、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二、被告人莫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三、被告人王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四、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一)盗窃犯罪
1.2013年7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在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将黄xx所有的重庆牌蓝色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盗走。所盗的摩托车被其依以6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
2.2013年8月一天晚上,被告人孙某甲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将张xx所有的枣红色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盗走。所盗摩托车被其以550.00元人民币的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
3.2013年9月1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在七台河市桃山区,将刘xx所有的天禧牌红色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盗走。所盗摩托车被其以450.00元人民币卖掉,赃款被其挥霍。
4.2013年3月7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在七台河市桃山区一楼楼道内,将叶xx所有的嘉渝牌红色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00元)盗走。所盗摩托车被其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掉,赃款被其挥霍。
5.2014年5月18日晚,被告人孙某甲在七台河市新兴区,将候xx所有的大阳牌蓝色125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00元)盗走。所盗摩托车被公安机关扣押后返还受害人。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1.2013年7月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将盗窃所得的重庆牌蓝色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0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莫某某,莫某某在明知摩托车是孙某甲非正常方式获得的情况下以600.00元的价格收购,案发后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受害人。
2.2013年8月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将盗窃所得的枣红色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0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在明知摩托车是孙某甲非正常方式获得的情况下以550.00元的价格收购,案发后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受害人。
3.2013年9月一天,被告人孙某甲将盗窃所得的天禧牌红色弯梁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00.00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摩托车是孙某甲非正常方式获得的情况下以450.00元的价格收购,案发后摩托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退还受害人。
被告人孙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某某、王某某、张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莫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某甲、莫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王某某、张某某返还全部赃物,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