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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

发布时间:2015-12-08 10:34:02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赵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2014年7月17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黑Jxx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北山环城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驶至新兴法院路段时,与同方向前方尹某某驾驶的因发生故障停在道路上的黑Kxxx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造成赵某某受伤,经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髌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七台河市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血液中乙醇检验: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毫克/100毫升。赵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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