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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发布时间:2015-12-08 10:41:19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告人郭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3年王某甲因买卖纠纷将朱某某、郭某某诉至新兴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2日新兴区人民法院长兴法庭下达了(2014)新长民初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为朱晓林、郭某某同意于2014年6月1日前用15000立方米沙子抵偿欠款208771.00元,逾期不付以朱晓林、郭某某沙场存放的50米跑船、4102小船、推土机抵押。2014年4月9日新兴区人民法院长兴法庭根据王某甲申请,又下达了(2013)新兴民初字第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朱某某、郭某某存放的采砂船(50米跑船、4102小船)、推土机1台,允许生产使用,不准买卖、变卖、转让、交易等。新兴区人民法院长兴法庭于2014年4月15日将该查封裁定送达给朱某某、郭某某所经营的沙场更夫张某某。更夫张某某将此事电话告诉被告人郭某某。之后,被告人郭某某将河道旁存放的二艘采砂船中一条予以变卖,同时不能说明其已同意抵押又被查封的推土机的下落。

    被告人郭某某明知其所有的采砂船及推土机已用于抵押且被司法机关查封,故意实施变卖、隐藏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活动,损害了债权人合法利益的顺利实现,情节较为严重。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应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变卖船支与查封查支不一致及被告人未收到查封裁定书,被告人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辩论意见,经庭审查证,被告人郭某某明知采砂船支、推土机已用于抵押是事实,法院工作视频资料中审判人员明确告知被告人郭某某根据原告人申请采砂船已被查封。庭审中,被告人郭某某不能说明被查封推土机的去向,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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