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
发布时间:2015-12-08 10:53:46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新立街集市上卖菜时,因琐事与一同卖菜的被害人孙某某发生口角并撕扯在一起,孙某某拿起自己做着的木头板凳砸向吕某某,板凳打在了吕某某的左侧胳膊上,吕某某随后捡起该板凳砸向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左眼眶内侧壁、眶下壁骨骨折。经鉴定,孙某某损伤为轻伤一级。被害人孙某某与被告人吕某某在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新立派出所处理期间达成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吕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9000.00元,被害人孙某某谅解被告人吕某某。
被告人吕某某因琐事不能妥善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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