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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5-12-08 10:56:35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2014年11月6日12时许,在七台河市新兴区欣源小区,被告人李某某花400元钱从宋学文(另案处理)手中购买两袋毒品,以280元钱卖给金某某一袋毒品,以200元钱卖给钱某某一袋毒品,非法获利人民币80元整。公安机关从刚买完毒品的钱某某处搜到一袋重0.2克毒品,从在宾馆正准备吸食毒品的金某某处搜到一袋重0.1克毒品。

    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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