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
2014年11月16日晚19时许,在被告人郭某某位于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因被害人初某某的辱骂,郭某某用自己的黑色弹簧刀将初某某腹部捅伤。经法医鉴定,初某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被告人郭某某在伤害初某某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案发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在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本案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初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3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郭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放弃其它诉讼请求,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
被告人郭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公诉机关起诉认为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应按自首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经庭审查证属实,应予以确认。综合被告人郭某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行装情形,对被告人予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