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王某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8 11:14:09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王某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的案件,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327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8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9月02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5)第32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31,029.2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王某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于2015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某案件款31,029.20元。二、申请人王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
三、执行费36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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