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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与黑龙江省钰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分公司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8 11:19:28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与黑龙江省钰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分公司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8月31日前履行(2015)新民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278,427.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钰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分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钰熙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鸡西分公司在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七台河市东旭通达煤矿价值为278,427.00元的单体液压支柱(规格型号为DW12/DW14)。

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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