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七台河市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同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6月17前履行(2015)新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994,115.53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七台河市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同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同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七台河市桃山区大明街249号的房屋(没有手续,该房屋评估价格为980,700.00元),抵本案全部案件款969,500.53元及利息24,615.00元,本案终结执行。
二、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
三、执行费11,777.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现申请人七台河市龙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同创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且申请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经合议庭评议,终结(2015)新民商初字第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