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万某与七台河市潘琦煤矿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中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0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5月0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5月13日前履行(2014)勃中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58,867.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万秋昌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潘琦煤矿于2015年11月0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潘琦煤矿于2015年11月09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万秋昌案件款85,000.00元,余款73,867.00元申请人万秋昌自愿放弃。
二、申请人万秋昌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潘琦煤矿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
三、执行费1,17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现申请人万秋昌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潘琦煤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且申请人放弃对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经合议庭评议,终结(2014)勃中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