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于某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8 14:04:18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于某与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红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0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09日前履行(2015)新红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77,029.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于庆华与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2月末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于庆华案件款177,019.00元及案件受理费10.00元。
二、申请人于庆华放弃迟延履行金的要求。
三、执行费2,55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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