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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全某与刘某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8 14:06:37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全某与刘某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七民商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0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全丽君与被执行人刘新宝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全丽君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销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申请人全丽君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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