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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侯某、侯某与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9 08:52:15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侯某、侯某与张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刑初字第7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5月0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人不同意公告送达。

    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已在一审法律文书生效后给付完毕,故申请人放弃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某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某名下只有一辆牌照为黑K03430大货车,本院已查封,除此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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