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佟某与赫某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9 09:11:14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佟某与赫某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商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前履行(2012)新民商初字第103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35,134.00元给付义务。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局及车辆管理所的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本院分别于2015年1月28日扣划建设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120.00元、于2015年7月2日扣划龙江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808.69元,并于2015年10月14日将扣划款项给付申请人佟某,除此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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