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刘某与七台河市昌隆煤矿
发布时间:2015-12-09 09:17:17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刘某与七台河市昌隆煤矿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31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5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5)第316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139,040.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刘某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昌隆煤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昌隆煤矿于2015年12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人案件款20,000.00元,至案件款139,040.00元给付完毕止。二、申请人刘某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三、执行费1,98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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