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刘某与赫某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9 09:29:56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刘某与赫某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民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前履行(2012)新民商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293,882.00元给付义务。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房产局及车辆管理所的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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