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关某与七台河兴隆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9 10:44:10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关某与七台河兴隆汽车修配有限责任公司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桃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6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6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7月06日前履行(2015)桃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747,795.09元给付义务。
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穷尽执行措施,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执行程序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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