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吴某与康某、关某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9 11:00:21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吴某与康某、关某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民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2月02日前履行(2014)新民商初字第14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122,158.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关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吴比同意被执行人关某用房屋贷款和被执行人康文涛住房公积金来偿还全部案件款。二、如期限内(2016年3月末)不能偿还,法院将依法评估拍卖抵押房产。三、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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