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双鸭山东方墙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七台河市金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9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04日前履行(2015)新民商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199,616.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双鸭山东方墙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金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份起每月给付申请人双鸭山东方墙材集团有限公司案件款20,000.00元。二、申请人双鸭山东方墙材集团有限公司保留向被执行人索要迟延履行金的权利。三、申请人双鸭山东方墙材集团有限公司保留随时变更和解协议内容的权利。四、执行费2,89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