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卫某与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9 11:12:49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卫某与七台河乾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464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03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5)第464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34,150.00元给付义务。
因被执行人公司现处于融资阶段,无生活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待被执行人公司融资结束后或重新生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退出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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