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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李某与七台河市鑫华煤矿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9 11:15:32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李某与七台河市鑫华煤矿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七劳人仲字(2015)第23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9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9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9月28日前履行七劳人仲字(2015)第232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27,991.44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李旺与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鑫华煤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七台河市鑫华煤矿于2015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李旺案件款23,600.00元,余款4,391.44元申请人李旺自愿放弃。二、申请人李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给付迟延履行金的要求及本案的所有权利。三、执行费25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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