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石某与江某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09 11:18:38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石某与江某的案件。
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8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08月27日前履行(2015)新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5,000.00元给付义务。
申请人石某与被执行人江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江某从2015年11月份开始每月30日给付申请人石某案件款400.00元,至案件款5,000.00元止,如被执行人到期不给付由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石某放弃案件款利息。二、执行费5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合议庭评议,此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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