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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17 09:53:32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判决如下

一、刑事部分:被告人王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二、民事部分: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A、沈某B、沈某C、沈某D、沈某E、沈某F120000.00元。

(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A、沈某B、沈某C、沈某D、沈某E、沈某F29739.24元。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支付被告人王某甲4720.00元。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沈某A、沈某B、沈某C、沈某D、沈某E、沈某F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汪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1月19日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驾驶黑KUXXX号微型车在新兴区七桦路与越秀路交叉口处由西向东倒车时,将路上行人沈某乙撞到轧上,造成行人沈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将沈某乙送往医院救治,拨打电话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违反规定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观察瞭望不够,没有确认安全,造成一人死亡后果,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沈某E的代理人对被告人王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提出异议,经庭审查证被告人王某甲肇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条件,应予认定。被告人王某甲驾驶的肇事车辆黑KUXXX号微型车在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在人保财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害人沈某乙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数额未超过保险限额,其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对被告人王某甲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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