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发布时间:2015-12-17 10:33:31
近日,新兴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6月13日13时30分许,在七台河市新兴区,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害人徐某某因煤泥账款事宜发生口角,后周某某将徐某某按倒在床上,周某某用拳头将徐某某背部及左侧肋部打伤。经七台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徐某某肋骨骨折,属于轻伤二级。被害人徐某某与被告人周某某在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北山派出所处理期间达成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徐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000.00元,被害人徐某某谅解被告人周某某。
被告人周某某因琐事不能妥善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故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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