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旬老汉私设电网,多次在禁猎期内狩猎野兔80余只出售,孰不知已触犯了法律。日前,延川法院依法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惠埃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依法没收作案工具蓄电池1台、激光无敌网2台、铁丝4卷、钢筋柱69根。
身有病患的惠埃50多岁,无法外出务工,于是想到上山狩猎野兔出售以养家糊口。2015年4月至11月期间,惠某多次非法使用电网在延川县大禹街道办杨家塬村等地进行狩猎,共捕获野兔84只出售给贺某和刘某。2015年11月19日,惠埃和别人在杨家塬村用电网捕获野兔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野兔2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惠埃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多次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兔80余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惠埃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庭审中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如上判决。
法规链接:2014年11月19日,延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的通告》,规定每年4月1日至10月31日是陆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繁殖季节,为禁猎期;在此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野外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和从事其他妨碍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禁止使用电猫、电网猎捕陆生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