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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十九载发现非亲生 养父诉生父返还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6-05-25 11:03:40


    养育了19年的女儿,后发现女儿不是自己所生,养父遂起诉亲生父亲要求返还抚养费。4月29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进行了宣判,判决被告罗某某返还原告王某某垫付的抚养费69286.5元。

    原告王某某与温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86年12月23日登记结婚。1995年上半年某天晚上,被告罗某某在原告家中留宿,期间,罗某某与原告妻子温某某发生了性关系。1995年12月18日,温某某生育了女儿王某鑫,王某鑫一直由原告与温某某抚养。后温某某认为王某鑫系其与罗某某所生,罗某某应当承担抚养王某鑫的责任,温某某便以王某鑫法定代理人的身份以王某鑫为原告向法院起诉了罗某某,要求罗某某支付其今后抚养费。案件审理期间,被告罗某某申请与王某鑫进行亲子鉴定,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罗某某系王某鑫的生物学父亲。后罗某某又申请对王某鑫是否患有精神疾病进行司法鉴定,经吉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认定王某鑫患有精神分裂症,且目前处于发病期。该案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罗某某自2015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王某鑫生活费500元。原告认为,王某鑫系罗某某的亲生女儿,2015年1月1日前抚养王某鑫的义务均由原告承担,被告罗某某作为王某鑫的亲生父亲应当返还原告为抚养王某鑫所支出的费用,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罗某某作为王某鑫的亲生父亲,应当对王某鑫承担抚养义务,现其抚养王某鑫的义务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原告王某某有权要求被告罗某某返还其为抚养王某鑫支付的抚养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泰和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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