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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艳娇、纪永君妨害公务一案

  发布时间:2016-11-02 15:01:23


                           被告人李艳娇、纪永君妨害公务一案

                      

关键词

   妨碍公务罪   暴力或威胁  国家工作人员   执行公务

裁判要点

     关于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构成妨碍公务罪及其处罚的规定。这里的暴力,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捆绑、殴打、伤害;威胁,是指以杀害、伤害、毁坏财产、毁坏名誉等相威胁。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是指暴力、威胁的方法阻挠、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规定执行自己的职务,致使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其中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和军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所进行的职务活动。

    关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犯罪及其处刑的规定。构成本款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实施了暴力袭击行为。2、暴力袭击的对象必须是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犯本款之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规定【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艳娇,身份证号230921198611151220,女,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147号楼3单元301室。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新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告人纪永君,身份证号230921198607171210,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147号楼3单元301室。2015年7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纪永君、李艳娇与朋友蒋伟东、张志国等人在新兴区欣源小区步行街广场串店用餐饮酒过程中,蒋伟东与邻桌饮酒的于某某(纪永君的朋友)发生口角,相互撕扯,蒋伟东打110报警。北山派出所值班民警王永、贾如立即带领两名协警赶到现场依法执行职务,遭到纪永君、李艳娇暴力阻碍,一直持续到增援民警赶到现场方控制局面,致使民警王永、贾如及马腾受轻微伤。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艳娇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纪永君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艳娇、纪永君暴力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庭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艳娇、纪永君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结合各自的犯罪情节、可分别酌情从轻处罚。

                第一审法院合议成员:黄跃海、崔本峻、陈香世              

                                编写人:陈香世       

责任编辑: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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