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为与同组村民争承包田的一尺界址而重伤对方,被告人刘某为自己的冲动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3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与邻居尤某因两家承包田之间的界址发生争执扭打,被告人刘某持铁锹击打尤晓兵头面部、胸部、致尤某多处受伤。经七台河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一、尤某纵隔气肿,损伤程度属重伤。二、尤某顶部右侧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三、尤某面部瘢痕,损伤程度属轻伤。四、尤某右侧气胸,损伤程度属轻伤。五、尤某右侧第8、9、10肋骨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表示认罪、悔罪。其家人与被害人尤晓兵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重伤,四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作了无犯罪故意,被害人过错在先的辩解,但庭审后又递交了悔过书,其家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的发生是邻里纠纷而引发的矛盾,在矛盾的起因上被害人亦有过错,故在处罚上应考虑这一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
新兴区人民法院 纪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