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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汉说闲话惹纠纷 法官有理有据做判决

  发布时间:2017-03-28 17:02:31


     赵大爷今年69岁,是退休工人,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北岸新城小区。张大爷今年75岁,无业,居住于七台河市新兴区七星花园小区。一日,赵大爷来到七星花园小区57号楼李大夫诊所溜达,近10时被告也来到该诊所,俩人闲聊。赵大爷说:“有个矿前几天死了一个人,没有上报,赔了170万,这个人死了我挺高兴的”。张大爷说: “人死了你有什么高兴的?”。赵大爷说:“我就高兴,一会儿你出门让车轧死了,我更高兴”。随后张大爷对李大夫说:“我身体难受,算命的说我活不了多久了”。赵大爷说:“你死了,我也高兴”。张大爷听见后挥手打了赵大爷左眼一巴掌,并抓住赵大爷将他摁在地上又打了几拳,后被人拉开。赵大爷受伤住院治疗9天出院,经诊断,赵大爷为头外伤、左额部头皮裂伤,共花费医疗费用4119.33元。

    赵大爷将张大爷告上法庭,案件由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开发区法庭审理。庭审中,原告赵大爷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提交了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住院的病例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受伤及住院治疗情况;医疗费票据5张,证明原告花费医疗费用共计4 119.33元。

被告张大爷经送达举证通知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过现场庭审,主审法官对原告所举证据及公安机关整理形成的综合材料及证人的询问笔录确定了案件事实。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矛盾产生时未能妥善处理,致原告伤害,双方均存在过错。原、被告在闲聊时,被告首先使用不当言语伤害原告,并动手将原告打伤,其应承担主要责任即70%责任;原告在被告与他人交谈时,亦用不当言语伤害被告,被告被激怒后将其打伤,原告对自身伤害后果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责任。对于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调整。最后判决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956.33元,被告张大爷赔偿原告赵大爷3469.43元(4 956.33元×70%);原告赵大爷自行承担1486.90元(4 956.33元×30%)。

责任编辑: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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