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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工人因工受伤 赔偿责任如何划定

新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依法审理健康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7-04-19 11:10:54


    2017年4月5日,新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健康权纠纷案。该案原告系被告公司施工队混凝土工人。2016年7月7日在施工过程中,因被告泵车臂失控软管摆动致原告受伤,原告伤后入七台河市中医院住院治疗28天。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治疗终结期为伤后6个月,营养期为伤后60日。被告公司泵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原告与二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诉至新兴区人民法院。

    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14 743.47元、住院期间护理费3 645.00元(135.00元×27天)、伙食补助费1 350.00元(50.00元×27天)、交通费81.00元(3.00元×27天)、误工费24 438.00元(4 073.00元/月×6月)、营养费3 000.00元(60天×50.00元/天)、伤残赔偿金48 406.00元(24 203.00元×20年×10%)、鉴定费2 100.00元,以上合计97 763.47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一被告辩称,对本案原告陈述的事实无异议,但泵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应由被告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二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公司泵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交强险,由于本起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不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由第三者责任险进行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应按国家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数额;护理费应提供护理人员的误工证明;伙食补助费应按15.00元计算;误工费应提供误工人员误工损少证明;营养费应参照伙食补助费的标准计算;交通费无异议;伤残赔偿金有异议,本案鉴定应适用道路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标准进行评残,本案是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评定,保险公司对鉴定机构的使用的标准有异议,已经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对适用标准进行说明。如对鉴定人员的说明不认可,保险公司不承担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和诉讼费保险公司不承担。

    新兴区人民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认为,被告公司施工项目是2015年在我市新兴区开始兴建,至今未完工。原告在被告施工队工地工作,系混凝土工人,被告能够证明原告在工地居住已一年时间。故法院对被告证明原告在工地居住已一年时间的事实予以确认及采信,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计算,但原告的工资按其诉状中主张的数额每月4 073.00元计算。

    被告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赔偿,因被告公司泵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照保险法有关规定,被告公司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替代赔偿。对原告要求被告公司、保险公司赔偿项目及数额中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依照法定的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本案原告实际遭受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赔偿数额为:医疗费14 743.47元、护理费3 645.00元(135.00元×27天)、伙食补助费405.00元(15.00元×27天)、营养费1 800.00元(60天×30.00元/天)、交通费81.00元(3.00元×27天)、伤残赔偿金48 406.00元(24 203.00元×20年×10%)、误工费24 438.00元(4 073.00元/月×6个月),以上合计93 518.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鉴定是确定相关损害和赔偿数额的依据,鉴定费用系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承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综上,虽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诉讼费,但保险合同应依法订立,违反法律的合同条款无效。

    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4 743.47元、护理费3 645.00元、伙食补助费405.00元、营养费1 800.00元、交通费81.00元、伤残赔偿金48 406.00元、误工费24 438.00元,合计93 518.4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诉讼费2 137.96.00元,减半收取1 068.98元、鉴定费2 1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市分公司承担。

责任编辑:葛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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