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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三人被判有期徒刑

发布时间:2017-04-28 10:19:11


利用虚假贸易背景和虚假抵押登记手续,协助公司实际控制人骗取银行承兑汇票7600万余元,8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对刘某、王某、李某犯骗取银行承兑汇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王某、李某1年至1年两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20000元至30000元不等。

    经查,被告人袁某(另案处理)是深圳市中鑫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是中鑫发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是中鑫发公司财务负责人,刘某是中鑫发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司机。

    2012年初,袁某了解到北部湾银行防城港支行可以承兑大额汇票,便指使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3人以中鑫发公司经营铝锭贸易为背景、以广东惠东县万隆新城商铺作为抵押,向北部湾银行申请开立银行承兑汇票。3名被告人在明知中鑫发公司没有真实铝锭贸易的情况下,仍协助袁某骗取北部湾银行开立承兑汇票。

    2012年4月初,当北部湾银行工作人员来到惠东县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李某受袁某指使,以找人代办较快为由,将虚假抵押物登记手续交给北部湾银行工作人员,亲自到北部湾银行签领承兑汇票,并在银行到当地房产局查看抵押物状态和办理续抵押登记手续时,将虚假的抵押物查询单和续抵押手续交给银行工作人员。

    在开立承兑汇票期间,王某受袁某指使,伪造中鑫发公司增值税发票、财务报表和铝锭购销合同等虚假资料交给北部湾银行,刘某则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虚假资料上签字并委托袁某与银行签订承兑协议。

    据统计,在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2月26日期间,中鑫发公司以虚假的贸易背景和虚假的抵押登记手续共骗取北部湾银行开出17次承兑汇票,累计票面总金额为143540万元人民币。在承兑汇票到期并承兑后,中鑫发公司至今仍有7633.91万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王某、刘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银行汇票承兑,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3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王某有期徒刑1年两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刘某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同时责令3名被告人依法退还北部湾银行7633.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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